西財大校發〔2019〕15號
西安財經大學設備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設備管理,充分發揮其作用,提高設備使用效益,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。依據《西安財經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》以及上級有關規定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設備包含儀器設備、家具兩大類。
第三條 學校設備管理實行“統一領導,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原則”。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全校設備的管理工作。各使用單位為校二級設備管理部門,負責本單位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是學校設備管理一級職能部門,負責學校設備的配置、實物賬、處置(報廢)等審批事項。
第五條 學校各學院(部、處、中心)為二級設備管理部門。各二級設備管理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六條 各部門資產管理員應及時辦理設備的購置、調撥、日常清查、報廢等手續,定期進行賬物核對,做到賬物相符。
第七條 設備使用人應對設備的完好和完整性負責。使用人工作發生變動時,應及時辦理使用設備的移交手續,同時到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。
第八條 凡屬公共使用的設備,由各管理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。
第三章 設備配置及日常管理
第九條 設備配置標準參照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》執行,教學科研實驗等專項工程設備根據需求確定標準。
第十條 辦公儀器設備配置標準
(一)處級干部每人配置臺式計算機一臺、打印機一臺;
(二)科級單位,配置臺式計算機、打印機一臺。確因工作需要可申請增配;
(三)其它部門及學校輔導員,按工作需要有區分配備配置不同的計算機機型;
(四)因工作性質需要的單位,應根據實際工作書面提出配置申請,經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批示后配置;
(五)正高職人員和博士人員配置市場標配筆記本電腦一臺(限8000元內);
(六)對外業務聯系較多的行政職能部門配備傳真機;
(七)特殊設備配置(如數碼相機、攝像機、復印機、掃描儀、辦公用空調、碎紙機、投影機等)以及基本設備需要特殊配置的,從嚴掌握。有特殊需要的部門,應根據工作實際書面提出申請,經設備科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批示后配置。
第十一條 辦公家具配置標準
(一)校級領導:1.8m及以上辦公桌、真皮轉椅一套;真皮沙發茶幾一組(沙發3+1+1,茶幾1大1?。?;桌前椅二張;文件柜二個;書柜一組及其他;
(二)處級干部: 1.6m辦公桌、扶手椅一套;西皮沙發茶幾一組(正處:沙發3+1+1,茶幾1大1??;副處:3人沙發1個,大茶幾1個或1人沙發2個,小茶幾1個);桌前椅一張;文件柜一個及其他;
(三)科級干部:1.4m辦公桌、扶手椅一套、文件柜一個;
(四)一般干部、職工:1.4m辦公桌、出頭椅一個;
(五)其它按照工作業務要求配備。
第十二條 設備購置嚴格按照《西安財經大學政府采購工作管理辦法》、《西安財經大學校內自行采購管理辦法》執行。
第十三條 各部門根據需求,認真填寫《西安財經大學設備購置申請表》,按表中要求流程辦理購置需求申請。若申請更新設備,須對原有設備辦理報廢手續,否則不予購置。
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根據各部門設備需求,結合學校具體情況,對各部門需求申請提出明確意見,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后執行。
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單價在1000元(含1000元)以上、家具單價在800元(含800元)以上的設備購置;以及批量設備購置,必須辦理入庫手續,無入庫手續,不得辦理財務報賬手續。
第十六條 設備入庫計價根據《政府會計制度》規定執行。
第十七條 學校行政部門、教輔部門設備購置及維修費用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專項經費支出;教學部門設備及其他專用設備購置及維修費用由教學部門經費支出。
第十八條 學校設備原則上不得借給校外部門使用。確因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外借的,必須報主管校領導批準,在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登記。
第四章 設備報廢
第十九條 設備報廢的原則:
(一)設備耐用期已滿的;
(二)確因技術落后而無使用價值的;
(三)經技術鑒定,確屬于質量低劣,技術指標達不到標準的;
(四)不符合國家標準,需強制報廢的;
(五)因長期頻繁使用,精度下降,結果不可靠,達不到教學和科研要求的;
(六)長期閑置或已失去實用價值的。
第二十條 設備報廢程序: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,填寫《西安財經大學設備報廢申請表》,經業務主管校領導批準,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,報主管校領導同意后,按設備價值標準辦理相關審批手續。
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根據報廢設備系列資料進行資產賬務處理,計劃財務處根據資產賬務處理數據進行資產財務賬務處理。報廢設備的殘值收入應及時上交學校。
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按季度向省教育廳報送處置情況報告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設備使用和管理作為使用部門年度考核的重要因素。國有資產管理處不定期對各部門使用設備進行清查,以提高設備的利用率,促進學校設備管理水平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,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